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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就供热有关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间:2015-11-26 12:47:25 浏览次数:

问:今冬明春供热保障工作情况如何?有无相应措施?

答:今冬明春供热采暖工作形势总体上比较有利。从天气来看,根据国家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冬季气温偏高,暖冬概率较大,有利于缓解供热调峰和应急压力。从煤价来看,价格下行,煤炭供应充足,便于供热企业储备供热用煤。从改革的情况来看,经过多年的供热体制改革和工作积累,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供热采暖保障机制。

截至目前,总体上看,供热运行平稳。但也出现了部分地区因工程施工、管网老化、设备故障等因素影响供热问题。这些问题是局部的、个别的,但冬季供热采暖是北方采暖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此,我部将指导各地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煤炭、天然气等供热能源保障。建立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能源、交通、气象、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做好供热用煤、用气、用油、用电的供应和运输,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供需矛盾。建立供热预警机制,跟踪掌握煤炭、燃气、燃油、电力等供应动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发布供热预警信息,做好相关的应急储备工作。

二、抓好采暖期的供热运行管理。根据地区气候和不同阶段供热负荷的特点,科学调度、合理调整运行工况,确保采暖期供热平稳。严寒期是供热采暖的关键期,特别是元旦、春节的供热采暖是关键期的关键,要围绕着供热保障,全力以赴做好相关工作。加强供热管网设施的巡检和维修,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供热应急处置,在做好供热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安排专人值班值守,及时处理处置突发事件,特别是要防范大面积停热事件的发生,确保采暖期供热万无一失。

三、抓好供热监管。加大对供热市场准入、退出和供热质量、服务、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力度,重点督查供热设施、能源储备等未达到开栓标准的供热企业,防范各类弃管弃供和质量、服务、安全不达标的问题发生,加强对违法违规用热行为的处罚,保障供用热正常市场秩序。

四、积极应对极端天气。做好应对极端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遇持续低温等极端天气供热受到影响时,要调动各种供热资源,调整运行参数,适当加大输出热量,保证采暖需求。如需采取超常规措施时,要优先保障居民供热,适当减少机关、商场、超市、餐饮、娱乐、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供热量,特别是加强夜间公共场所的供热调控,尽最大能力满足居民采暖需求。

五、积极解决群众反映问题。加强用户走访,增加室温检测频率,积极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室温不热或过热等问题积极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性、过渡性措施。推广设置供热服务平台,将服务投诉率作为考核供热企业的主要指标,对于投诉率高的企业进行约谈、曝光和处罚。  

问:怎么看待北方供热与雾霾治理?

答:进入采暖期以来,北方多地发生雾霾等大气污染现象,特别是东北地区等雾霾污染严重,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对此,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了供热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一、指导各地继续做好供热设施节能减排改造,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严格落实供热燃煤锅炉脱硫、脱硝和除尘等减排措施,切实降低供热燃煤锅炉污染物的排放。因地制宜推进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加快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供热燃煤锅炉。加快供热老旧管网设施改造,降低供热管网设施的热损失。优先利用工业余热供热,积极推进地源热泵、太阳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二、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供热企业煤质管理,优先使用优质煤,坚决杜绝使用散煤。采暖期间,要确保燃煤、燃气等锅炉的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严格禁止停用或弃用环保设施。遇到重污染天气时,要根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采取提高热电联产、燃气锅炉、煤粉锅炉等低排放热源供热比例等临时性应急措施,减少供热污染排放。

问:供热计量改革推行多年成效如何?为什么不少城市的计量表总在睡大觉?主要原因是什么?突破对策有哪些?

答: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供热计量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建立。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快速增长,截至2014年底,北方采暖地区累计实现供热计量收费11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8.5亿平方米,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收费2.5亿平方米。

但是部分地区仍存在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不到位,已经安装计量装置但未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等问题,影响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造成了浪费。主要原因是部分地区未严格执行“两个不得”(对于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者使用)的规定,未能落实由供热企业选择、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制度,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制度不完善,对热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等。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有针对性地突破几个关键点。一是严格落实“两个不得”规定。二是加强地方主管部门的监管,落实供热企业选择、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主体责任,对已经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民用建筑必须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对于拒不执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企业,应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三是要加大供热计量收费的宣传力度,取得热用户的理解和支持。四是研究制定部门规章《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五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相关要求,组织对北方采暖地区省级人民政府供热计量工作进行考核,促进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问:部分地区未执行煤热价格联动,你们怎么看?

答:近年来,煤热价格联动等问题引起媒体和社会热议,我们对此高度关注。供热价格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供热保障能力。为此,我们将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供热价格的调查研究,准确掌握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了解群众采暖缴费面临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使供热价格更好反映能源成本波动、供热市场供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变化。

问:如何看待南方供热问题?

答:目前媒体关注的“南方地区”主要指长江流域地区,也就是我们所指的夏热冬冷地区,这一地区范围较大,涉及14个省(直辖市),约1.5亿人的城镇人口。“南方地区”冬季潮湿阴冷,室外温度低于5℃时,人们的不舒适感强烈。近几年要求通过供热改善冬季生活品质,提高舒适度的呼声较高。我们认为“南方地区”冬季采暖是生活水平提高后的自然需求,应该积极回应百姓的要求。但是选择什么样的供热方式适宜,关系到“南方地区”供热是否可持续、是否加剧大气污染系列问题,需要统筹解决,不能按下葫芦起来瓢。

因此,要因地制宜,根据气候情况、建筑保温情况、人的居住习惯等特点,科学选择供热方式。考虑到“南方地区”采暖期短、负荷小、波动大等供热特点,我们提倡“南方地区”科学地选择适宜采暖方式,采用分散、局部的供热方式,解决个性化采暖需求。如:户用热泵式分体空调器、燃气壁挂炉、电采暖等分户独立供热方式,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辅助等局部供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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