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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考核”严格追责、挂钩奖惩!中办国办印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

来源: 时间:2026-06-10 16:16:52 浏览次数:

5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标志我国生态环保考核从专项污染防治考核升级为全域、常态化、刚性化的综合考评体系。本次考核对象虽为各省市地方政府,但考核结果直接关联地方环保资金分配、干部考核、督察整改力度,将层层传导压力,对全行业生产经营、合规管控、绿色转型形成强约束,是所有生产型、制造型、高耗能企业必须重点关注的顶层政策文件。

本办法确立每年一次的常态化考核机制,采用百分制分级评价,明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考核等级,将绿色低碳转型考核与双碳评价体系深度衔接。考核聚焦五大维度:地方环保责任落实、生态环境年度指标完成、绿色低碳转型重点任务、环保资金使用绩效、群众环境满意度,同时设置加减分项,严控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一旦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地方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环保问责力度进一步加码。

对企业而言,本次新规释放三大明确信号:

第一,地方环保监管将持续收紧,大气、水体、土壤、固废、生态安全等全领域监管频次、核查力度升级,环保合规底线进一步抬高;

第二,绿色低碳转型成为硬性考核指标,能耗管控、碳减排、绿色生产、清洁改造将纳入地方常态化考核,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整改压力加大;

第三,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地方环保资金、政策倾斜与督察强度,不合格地区将面临约谈、追责、整改,属地企业将迎来更严格的现场核查、数据核验、合规审查,篡改环保数据、瞒报漏报等行为惩戒力度大幅提升。

伴随本办法落地,全国环保监管将形成“国家考核地方、地方压实企业”的闭环管控模式。建议各类企业提前布局:规范环保台账与监测数据、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强化环境风险管控,严控重大环境事故风险;同时主动适配地方绿色低碳考核要求,抢抓环保财政资金、低碳扶持政策红利,将合规管理、低碳转型转化为长期经营优势,规避环保处罚、限产整改、信用惩戒等经营风险。

《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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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
(2026年3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6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根本好转,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注重实绩、激励担当,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高对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执行力;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围绕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任务设置关键性、引领性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依规依法、群众认可,严格依照有关党内法规、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要求,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做到精准科学、客观公正,注重减轻基层负担,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考用结合、以考促干,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以考核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美丽中国建设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情况。

(二)美丽中国建设年度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大气环境、水和海洋生态环境、土壤生态环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生态质量状况以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三)美丽中国建设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污染治理、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提升、生态环境安全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四)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考核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群众满意程度。考核群众对本地区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合理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其中,对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有关考核应当与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保持衔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良好”及以上。

第七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原则上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其中综合评价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八条 考核采取下列步骤:

(一)自评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美丽中国建设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总结,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统计监测数据和群众评价感受等有关部门掌握数据可不开展自评。

(二)核实核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总结报告进行核实核证和汇总整理。

(三)综合评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馈考核发现问题,并推动问题整改。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按期整改到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需要追究责任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考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落实工作规范和保密规定,做到廉洁自律,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违反考核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贯彻落实精简优化基层考核要求,按照本地区经审批报备的考核计划,结合实际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为何出台考核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哪些?主要考核哪些内容?7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就考核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考核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根本在制度保障。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下,连续7年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考核工作“由无到有、由好到优”,成为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有力抓手。

 

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适时将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过渡到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

 

出台考核办法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制度利器,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问:考核办法对考核工作原则有什么规定?

 

答: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注重实绩、激励担当,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高对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执行力;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围绕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任务设置关键性、引领性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三是坚持依规依法、群众认可,严格依照有关党内法规、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要求,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做到精准科学、客观公正,注重减轻基层负担,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是坚持考用结合、以考促干,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以考核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问:考核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主要考核哪些内容?

 

答: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贯彻落实精简优化基层考核要求,按照本地区经审批报备的考核计划,结合实际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相关内容。

 

考核办法聚焦美丽中国建设关键领域和重点任务,精准设置五个方面考核内容。一是美丽中国建设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情况。二是美丽中国建设年度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大气环境、水和海洋生态环境、土壤生态环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生态质量状况以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三是美丽中国建设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污染治理、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提升、生态环境安全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四是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考核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五是群众满意程度。考核群众对本地区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问:考核办法对考核工作组织形式和考核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考核办法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考核工作延续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考核程序,主要采取自评总结、核实核证、综合评价、结果反馈四个步骤。

 

问: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运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考核办法保持严的基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明确提出,考核结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按期整改到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需要追究责任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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