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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财政部两部门发文:明确保留政府采购投标和履约保证金

来源: 时间:2024-11-29 10:24:30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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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公告,公布了《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其中包括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等22项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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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录清单规定,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由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设立,此项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由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等)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或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由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设立,此项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这两项保证金在征收方式上都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目录清单还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做了规定。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这两项保证金都要求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此外,目录清单还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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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优化调整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2024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2024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对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进行优化调整,制定《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现予以公告。

请涉及保证金项目的相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规定的内容抓好贯彻落实。下一步,目录清单将根据涉企保证金项目改革发展变化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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