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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19〕23号

来源: 时间:2019-08-21 18:01:3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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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0月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申报材料中,“永丰新区河滨公园桥梁及引桥工程”“龙岩市永丰新区典金名城1号路桥梁工程”等项目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3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9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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